|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
| 发布日期: 2010-06-25 08:52:58.309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9】137号)
(二)审批程序
1.电器检测和自动消防系统检测,365服务中心受理勘查验收批准,365服务中心送达。
2.365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步骤,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以及各步骤的前置条件。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资料齐全的,填发受理凭证。
3.在法定时限内,公安消防机构在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三)申报材料:
消防监督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单位,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承诺时限
消防设计备案材料齐全的,三十日内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在受理系统中公告。
(五)法律责任
未经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经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不停止使用的,强制执行,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第70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