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
| 发布日期: 2010-06-25 08:40:28.673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
(二)审批程序
1.电器检测和自动消防系统检测,365服务中心受理勘查验收批准,365服务中心送达。
2.365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步骤,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以及各步骤的前置条件。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资料齐全的,填发受理凭证。
3.在法定时限内,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申报人在365服务中心领取审批文书。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 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法律责任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