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新证
 
 发布日期: 2009-04-26 17:19:26.918



一、受理部门:各县区网监大队及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二、咨询单位:菏泽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三、咨询电话:0530-3332229

四、申报材料:

(一)办理新证

取得文化部门筹建批准文件的用户,由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受理安全审核申请,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登记表»,并附下列材料: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装了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省公安厅统一评测选型的安全管理软件,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3、《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网络拓扑图及结构说明;

5、从业人员合法身份证明;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9、文化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与接入单位签订的《接入协议书》;

11、服务登记项目。

(二)其他项目变更

1、变更法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

2、变更地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网吧方位图及网吧平面图

4)、网络拓扑图

5)、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凭合同

3、变更网吧名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

五、工作流程、时限及要求:

1、县级公安网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上报市局网监支队进行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市局网监支队接到申请人上报的初审合格的 "网吧"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为:消防5个工作日,县区5个工作日,市局10个工作日。

注意:所有提交材料均为A4纸,一式三份。